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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賣房: 買房賣房常見誤區:地稅怎麼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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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C省的省民在買房賣房的過程中會犯一些小錯誤,這些小錯誤是有些人想當然造成的。這裡舉一個例子。




地產稅的分攤:


如果你在一年中買了一套房,也賣了一套房,為的是搬家,並且兩套房都是自住目的,你的自住地稅免稅額是跟那一套房呢?是否按照你在這一年當中擁有這套房的比例分攤呢?是否可以把兩套房都稱為自住房呢?


比如小李今年因為結婚,又把父母接過來住,原來的一室一廳的公寓不夠住,於是3月份買了一套大房子,5月份又把公寓賣掉。她認為這一買一賣過程中兩套房子都是自住房,應該都享有市政府提供的570加元的自住房減稅額度,所以在交地稅時把兩套房子都申請為自住房


這樣做違反了市政的規定,早晚又會收到市府的一封賬單,說小李還欠570元地稅。市府的政策是,無論你的地址一年中改變過幾次,買賣何時進行,只能申請一套房子的減稅額。小李的情況可以把新的房子作為自住房,而把賣掉的房子按全款交地稅。在房產轉交的過程中,買家須要把當年其余部分的地稅補償給賣家。

如果小李把賣掉的房子當成自住房申請自住房減稅額,當然從市政一方看是可以的。但小李就讓買主占了便宜,而自己一年中大多數時間住的房子反而沒有享受到稅款減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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